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你应该了解!
纳税信用那些事儿
纳税信用在招投标、融资等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无形资产,纳税信用等级对企业成长和发展日益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40号公告发布)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这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3类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公告》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适用范围和激励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公告》还完善了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将于今年4月份进行,并在5月份发布评价结果,届时参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