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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中,所得“次数”如何理解?

        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多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都涉及到“次”这一概念,而对此概念的理解很容易有歧义,如果您也曾经为此困扰,就跟随小编来仔细的看一看吧!
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表格
        现在您看着整理出来的各项条款是不是已经能够理解了呢?为了让您能够更好地记忆和区分,小编为您奉上精心整理的表格,点击可放大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