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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局印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建设,规范失信行为的认定与管理,苏州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省、市、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信用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历时近一年“五稿”出台了《苏州市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苏工商(2017)7号),为全市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的平台。

办法的出台,厘清了苏州市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的思路,明确了详细的内部职责分工、业务分解和失信行为分类标准,做到职责分明、标准清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促进苏州市工商部门在遵循“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前提下,更好地通过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手段,达到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管理,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监管,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作出贡献。

来源: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