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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问: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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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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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新办企业涉税业务套餐”上线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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