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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审批改登记后咋执行?苏小税来划重点啦

小编同志,前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我已经认真学习过啦,但感觉操作上还有点拿不准呢~
别着急,这不,昨天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专门就相关执行口径进行明确,重点我已经帮您划出来了,让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Q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分别是?
A1:①“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②“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③“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④“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⑤“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⑥“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Q2:《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哪些内容?
A2: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Q3: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如何计算?何时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A3: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Q4: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是否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A4: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