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地税关注 | 基金费申报大全,别再问别人啦!收藏好

各项基金费,属于地方征收的一种税费,因此各地的征收标准、期限都不一样。大家遇到的时候,通常都会疑惑:这个我们要不要交?怎么交?今天给大家做个整理。
 
一、工会经费
 
征收对象: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征收标准:已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0.8%;未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
 
征收期限:按季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苏府办[2005]1号、苏地税发[2005]53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 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征收标准及征收期限: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
 
征收期限:每年9月底前
 
政策依据: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苏财预[2017]30号
 
免征标准:
1、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地对大、中型企业,按不同标准分档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