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热点】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又扩大啦!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知道你就OUT啦!
国家税务总局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在“营改增”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先后对多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又新增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大行业。那么,目前到底有哪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又如何申请呢?下面小编给你梳理梳理。
一、试点行业范围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以下5类: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试点内容
住宿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本公告自2016年11月4日起施行)
鉴证咨询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注:以上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申报要求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四、办理流程
符合试点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办理专票票种(票量)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携带以下资料至税务机关办理: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注:以上申请表可在园区国税网站自行下载,下载路径:园区国税网站(http://szyq.jsgs.gov.cn)→纳税人需求中心→办税专栏→表证单书之发票办理。(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第二步: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或初始发行)。已有税控设备的企业,请携带税控设备至税务机关办理税控变更。尚未办理税控设备的企业请联系服务公司购买税控设备并至税务机关发行设备。
五、热点问题
1.问:对于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优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答:上述文件均明确规定试点条件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上述7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试点条件。
2.问:如何判断是否符合“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标准?
答: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前期任意月份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前期任意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均属于符合“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标准。
3.问:如果试点纳税人是住宿业纳税人,但经营范围还有销售货物等业务,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是否也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问:符合试点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不是强制而是可选择。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建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专票。但是已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5.问:已办理自开专票的试点企业,在后续期间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免税?
答:如果试点企业在后续期间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票收入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收回全部联次可以免征增值税,不能收回全部联次的专票仍需按适用征收率缴纳税款。
6.问:试点企业开具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试点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