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你的创业红包,你领了吗?
不管你是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或是正在创业路上的年轻人,无论是特殊群体创业,还是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税务部门都能给予你强大的税收政策红利支持,为你的创业道路保驾护航。下面就来看看属于你的创业红包吧......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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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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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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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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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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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随军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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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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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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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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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相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