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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在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广东、上海、京津冀在内的9个试点地区内,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投资额70%的应税所得额抵扣优惠。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税收试点政策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match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税收试点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
税收试点政策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税收政策最大亮点
 
此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政策的亮点是什么?哪些群体可以适用?
 
财税〔2017〕38号文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原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进行了“双扩围”。
 
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二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