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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一、认定条件

(一)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二)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

二、申请

(一)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三、审核

(一)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二)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接受培训。

(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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