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是怎么构成的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北京+海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分别对应: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基本要素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误认的除外。县以上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独冠用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别条款外,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化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确定企业名称字号时,应考虑符合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对使用带有殖民奴化、封建糟粕、格调低下的字词作企业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确定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的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但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语言在名称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注意避免脱离自身实际业务情况而盲目追求“大名称”。
组织形式,即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公司、厂、中心、店、堂等等。目前,我国企业在组织形式的称谓上为多样化,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
1. 公司类。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
2.一般企业类。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称谓纷繁多样,如“中心”、“店”、“场”、“城”……等等。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形式如“××××厂有限公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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