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2017年度相关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发布时间:2018/3/8 8:37:04
全市各出口企业:
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和管理规定,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各项退(免)税业务的申报期限将陆续到期。为确保企业如期完成各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申报工作,现对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做如下提醒:
1.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超过期限未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免税申报或征税申报。
2.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3.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对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与服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4.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提供电子申报表及相关纸质材料,并于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注:“延期申报”仅指符合公告所列情形)
5.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注:“不能收汇申报”仅指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
6.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与电子数据一致,经审核后对应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超过期限未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经审核资料不齐或与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1、“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与“延期申报”本质上不一致,分别按规定适用不同的情形,请注意区别;
2、“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与“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单证业务,后者仅能申请查询相关电子信息,请注意区别;
3、如外贸企业取得用于申报免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信息,企业在申报“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时需在备注中注明对应的报关单号或代理证明号)
7.委托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10.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办理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请各出口企业针对以上退(免)税业务的申报期限和要求,做好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各项退(免)税业务的申报工作。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