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热点】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度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1 17:33:55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度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冶金工业园经济服务局,塘桥镇、乐余镇、凤凰镇、南丰镇、大新镇经济管理部门,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一)、(二)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一)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二)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3.符合第1条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流程
 
三、相关注意事项
1.申报网址。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登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https://tsme.chinatorch.gov.cn/techBased)。
2.2018年申报时间。请申报企业在完成注册的前提下,于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15日期间完成相关申报和评价工作。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后,请于每年度1月1日-3月15日期间,按年度主动进行信息更新以获得新的入库登记编号(企业须凭每年度1-3月期间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才能到税务部门享受加计扣除75%的政策)。
3.诚信申报。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不需提交纸质材料,研发投入无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评价工作机构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开展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评价工作机构将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将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将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4.投诉及异议处理。对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将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将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附件: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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