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实务】带您总结11月税收政策与服务
【国税实务】带您总结11月税收政策与服务~
本期看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小微企业融资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15项涉税事项年底实现全国通办
★淮安国税编印《新办纳税人办税一点通》
新政速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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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相关文件】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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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主要内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相关文件】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主要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相关文件】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风险提醒
带您全面了解“失控发票”前因后果
一直以来,时常有企业发现公司正常经营,真实交易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时却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不允许抵扣,还扣留了发票原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带着几个问题,一起来揭开“失控发票”的神秘面纱,了解“失控发票”的前因后果。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通常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简单来说,就是你收到的进项发票有问题或者开发票给你的企业有问题。
二、 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三、“失控发票”会带来什么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四、“失控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这时有两种情况:
1.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属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也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发现销货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如何防范取得“失控发票”?
一是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情况。
二是要注意业务真实性,务必确认票流、物流、资金流一致。
三是要妥善保管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票证、合同、付款单据、物流信息等材料以备检查。
四是要打消侥幸心理,如有疑问第一时间和税务部门保持积极沟通。
服务新风
15项涉税事项年底实现全国通办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为了统一财务管理、节约管理费用,多采用财务总部集中管理模式,由总部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涉税事项。为满足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需求,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4类15项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全国通办的前提,是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涉税信息报告类:1.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报纳税办理类: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5.发包出租情况报告;6.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优惠备案办理类:7.增值税优惠备案;8.消费税优惠备案;9.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10.车船税优惠备案;11.印花税优惠备案;12.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13.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证明办理类:14.完税证明开具;15.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对于4类15项异地涉税事项,税务部门将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携带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如果需要领取办理结果,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服务记事
淮安国税编印《新办纳税人办税一点通》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3550”改革精神,切实为开办企业提速增效,今年8月份,市国税、地税、工商三部门通力协作,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开业,其中,在税务部门仅需0.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所有涉税业务实现正常经营。11月5日《新华日报》头版头条对此有专门报道。
近日,为了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办税体验,市国税联合市地税、工商部门通力合作,将新办纳税人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办税渠道、流程操作和风险提醒等整合编印成《新办纳税人办税一点通》,放置在工商办理业务窗口供纳税人免费领用,实现新办企业涉税事项一次性整合前置告知,为开办企业再添“加速度”。
热点解答
11月份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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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税选择按照3%征收并开具专用发票?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税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后开票方误操作将该发票作废,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退回开票方?
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未按规定作废发票处理,不应要求购买方退回已作废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认证。
4.企业清算时,未抵扣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已经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5.企业因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时限是多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